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3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8.djvu/8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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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䟽議曰相爭爲闘相擊爲毆若以手足毆人

 者笞四十注云謂以手足擊人者舉手足爲

 例用頭擊之類亦是傷謂手足毆傷及以他

 物毆而不傷者各杖六十注云見血爲傷謂

 因毆而見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

 謂手足之外雖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

 物之例

 問曰毆人者謂以手足擊人其有撮挽頭髮

 或擒其衣領亦同毆擊以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