䟽議曰相爭爲闘相擊爲毆若以手足毆人
者笞四十注云謂以手足擊人者舉手足爲
例用頭擊之類亦是傷謂手足毆傷及以他
物毆而不傷者各杖六十注云見血爲傷謂
因毆而見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
謂手足之外雖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
物之例
問曰毆人者謂以手足擊人其有撮挽頭髮
或擒其衣領亦同毆擊以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