笞五十謂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
辭為推並凖所告之狀減罪一等即以受辭
者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處徒三年
之類即被殺被盗為害特甚或被人决水縱
火漂焚財物盗即不限强竊漂焚不問多少
告者皆須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問雖虚皆
不反坐若称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雖受
理官司亦得免科其軍府之官亦謂諸衞及
折衝府等不得輙受告事辭牒告謀叛以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