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4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09.djvu/1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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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笞五十謂牒未入司即得此罪官司若受疑

 辭為推並凖所告之狀減罪一等即以受辭

 者為首若告死罪流三千里告流處徒三年

 之類即被殺被盗為害特甚或被人决水縱

 火漂焚財物盗即不限强竊漂焚不問多少

 告者皆須明注日月不合称疑推問雖虚皆

 不反坐若称疑者官司亦不合受理即雖受

 理官司亦得免科其軍府之官亦謂諸衞及

 折衝府等不得輙受告事辭牒告謀叛以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