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
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
䟽議曰凡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令有
明文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
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訴者
亦無罪若應合為受謂非越訴依令聽理者
即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
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若越
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請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