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
折傷以上減妻二等
䟽議曰妻之言齊與夫齊體議同於㓜故得
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合絞以刃及故
殺者斬毆妾不傷無罪折傷以上減妻罪二
等即是減凡人四等若殺妾者止減凡人二
等
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〈皆須妻妾告乃坐即至死〉
〈者听餘人告殺妻仍為不睦〉過失殺者各勿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