諸監臨官司於所統屬官及所部之人有髙官
而毆之及官品同自相毆者並同凡闘法
䟽議曰監臨官司於所統屬佐官以下及所
管部屬之人有髙官而監臨官司毆之者同
凡闘法不計階品爲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
謂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議貴
者議貴謂三品以上一品以下並爲官品同
並謂不相管𨽻自相毆者並同凡闘之罪假
有勲官騎都尉而毆上柱國其上柱國旣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