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三〈闘訟凡一十三條〉
諸毆傷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
減一等死者絞
䟽議曰毆傷妻前夫之子者謂改醮之婦携
子適人後夫毆傷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謂
與繼父同居立廟服期又減一等謂減凡人
二等若毆之令至篤疾及㫁舌毁敗隂陽如
此之類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毆致
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絞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