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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三闘訟凡一十三條

諸毆傷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

減一等死者絞

 䟽議曰毆傷妻前夫之子者謂改醮之婦携

 子適人後夫毆傷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謂

 與繼父同居立廟服期又減一等謂減凡人

 二等若毆之令至篤疾及㫁舌毁敗隂陽如

 此之類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毆致

 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絞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