毆傷繼父者〈謂曾經同居今異者〉與緦麻尊同同居者加
一等〈餘條継父凖此〉
䟽議曰繼父者謂母後嫁之夫注云謂曾經
同居今異者依禮繼父同居服期謂妻少子
㓜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者亦無大
功之親而所適者以其資財為之築家廟於
家門之外歲時使之祀焉是謂同居繼子之
妻雖不從服若有犯夫之繼父者從下條減
夫一等其不同居者謂先嘗同居今異者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