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親雖復同住亦為
異居若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即同凡人之
例其先同居今異者毆之同緦麻尊合徒一
年傷重者各加凡闘二等死者斬同居者雖
着期服終非本親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緦麻
尊一等謂毆者合徒一年半傷重者加凡人
三等注云餘條繼父準此謂諸條準服尊卑
相犯得罪並準此例雖於繼父下注即稱妻
前夫之子並與繼父義同律稱與緦麻尊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