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捍及毆者各加一等

 䟽議曰拒州縣以上使稱以上者省臺寺監

 及在京諸司等並是遣使追攝拒捍不從者

 杖六十毆者加二等杖八十傷重者謂他物

 毆内損吐血凡闘一百加闘傷一等徒一年

 註云謂有所徵攝權時拒捍不從者即被禁

 掌拒捍及毆者各加二等謂有司禁録或復

 散留而輙拒捍合杖七十毆所司者合杖九

 十傷重者謂重一百杖以上加凡闘二等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