䟽議曰戯殺傷人者謂以力共戯若因而殺
傷人减闘罪二等若有貴賤尊卑長㓜各依
本闘殺傷罪上減二等雖則以力共戯終須
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雖和以刃禮
云死而不吊者三謂畏壓溺况乎嬉戯或以
金刃或乗髙處險或臨危履薄或入水中旣
在險危之所自須共相警戒因此共戯遂致
殺傷雖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殺傷者唯減
本殺傷罪一等即無官應贖謂有䕃及老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