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準殺傷本狀依収贖之法注云謂耳目所
不及假有投甎瓦及彈射耳不聞人聲目不
見人出而致殺傷其思慮所不到者謂本是
幽僻之所其處不應有人投瓦及石誤有殺
傷或共舉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髙險而
足蹉跌或因擊禽獸而誤殺傷人者如此之
類皆為過失稱之屬者謂若共捕盜賊誤殺
傷旁人之類皆是其本應居作官當者自從
本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