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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四鬬訟凢一十六條

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

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告雖不合論

告之者反坐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

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

所誣罪一等

 䟽議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

 母依名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

 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