䟽議曰有人隱匿己名或假人姓字潜投犯
狀以告人罪無問輕重投告者即得流坐故
注云謂絶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
棄置懸之俱是謂或棄之於街衢或置之於
衙府或懸之於旌表之類皆為投匿之坐假
人姓名經官司判入言告人罪從違令科非
是投匿所以科違令投匿告祖父母科絞告
期親卑㓜減凡人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
下以凢人論匿名書告他人部曲奴依凡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