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原事以後别有人論告還合得罪輙上聞
者合徒三年若得告反逆之書事或不測理
須聞奏不合燒除
問曰投匿名書告人謀反大逆或虚或實捉
獲所投之人未知若為科罪
荅曰隱匿姓字投書告罪投書者既合流坐
送官者法處徒刑用塞誣告之源以杜姦欺
之路但反逆之徒釁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
死刑得書不可焚之故許送官聞奏狀旣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