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
逆叛子孫不孝及同居之内為人侵犯者餘並
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
䟽議曰老小及篤疾之軰犯法既得勿論唯
知謀反大逆謀叛子孫不孝及闕供養及同
居之内為人侵犯如此等事並聽告舉自餘
他事不得告言如有告發不合為受官司受
而為理者從被囚禁以下減所推罪三等假
有告人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合杖八十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