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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本罪三等其謀叛以上有須掩捕者仍依正

條承告之法

 䟽議曰犯罪未發皆許自新其有犯罪欲自

 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但非軍府此外

 曹局並是所在官司軍府之官謂諸衛以下

 折衝府以上並是領兵曹司不許輙受首事

 其謀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盜賊之輩並即須

 追掩故聽於軍府陳首軍府受得即送隨近

 官司其受首謀反逆叛者若有支黨必須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