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本罪三等其謀叛以上有須掩捕者仍依正
條承告之法
䟽議曰犯罪未發皆許自新其有犯罪欲自
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但非軍府此外
曹局並是所在官司軍府之官謂諸衛以下
折衝府以上並是領兵曹司不許輙受首事
其謀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盜賊之輩並即須
追掩故聽於軍府陳首軍府受得即送隨近
官司其受首謀反逆叛者若有支黨必須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