掩不得過半日及首盜者受經一日不送隨
近州縣及越覽餘事者減本罪三等假有告
人脱戸合徒三年軍府受而為推者合徒一
年半之類其謀反逆叛為有支黨事須掩捕
仍依前條承告之法謂若滿半日不掩還同
知而不告之罪謂謀反大逆不告合死謀大
逆謀叛不告者流
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
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役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