疏議曰和姦謂彼此和同者本條無婦女罪
名與男子同謂上條奴姦良人者徒二年半
此即和姦不立婦女罪名良人婦女亦徒二
年半之類並與男子同強者婦女不坐謂上
條姦主期親強者斬既無婦女罪名其婦女
不坐但是强姦者婦女皆悉無罪其媒合姦
通之人减姦罪一等假如和姦者徒一年半
媒合者徒一年之類
註云罪名不同從重减假有俗人媒合姦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