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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利贓重者計利凖盗論販賣者亦如之市及

州縣官司知情各與同罪不覺者减二等

 疏議曰得利贓重者謂賣行濫短狹等物計

 本之外剰得利者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凖盗

 論謂凖盗罪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計得

 利一疋一尺以上即從重科計贓累而倍併

 販賣者亦如之謂不自造作轉買而賣求利

 得罪並同自造之者市及州縣官司知行濫

 情各與造賣者同罪檢察不覺者减二等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