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利贓重者計利凖盗論販賣者亦如之市及
州縣官司知情各與同罪不覺者减二等
疏議曰得利贓重者謂賣行濫短狹等物計
本之外剰得利者計贓重於杖六十者凖盗
論謂凖盗罪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計得
利一疋一尺以上即從重科計贓累而倍併
販賣者亦如之謂不自造作轉買而賣求利
得罪並同自造之者市及州縣官司知行濫
情各與造賣者同罪檢察不覺者减二等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