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私契之文不凖私劵之限
即賣買已訖而市司不時過劵者一日笞三十
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䟽議曰賣買奴婢及牛馬之類過價已訖市
司當時不即出劵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
依公坐節級得罪其挟私者以首從論一日
加一等罪止杖一百
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