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雖不直本法應用印而封用者加一等主司
不覺笞五十故縱者各與同罪
䟽議曰掌寳及符節主司不覺有人盗用者
减盗用人罪五等印又减一等謂不覺用寳
及符應死者死上减五等徒一年半不覺用
符節應流流上减五等徒一年不覺用餘符
徒二年上减五等杖八十不覺用印流上减
七等合杖九十即文書正直及避文案稽遲
而盗用印者各杖一百事雖不直本法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