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5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10.djvu/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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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䟽議曰詐為官文書謂詐為文案及符移解

 牒鈔劵之類或増減以動事者杖一百準所

 䂓避之事當徒罪以上事發者各加本罪二

 等未發即依二罪之法從重科之䂓避者假

 有於法不應為官詐求得官者徒二年又詐

 為官文書及増減而䂓官不解加本罪二等

 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詐為増減

 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詐

 為官文書及増減訖事未施行各減一等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