䟽議曰詐為官文書謂詐為文案及符移解
牒鈔劵之類或増減以動事者杖一百準所
䂓避之事當徒罪以上事發者各加本罪二
等未發即依二罪之法從重科之䂓避者假
有於法不應為官詐求得官者徒二年又詐
為官文書及増減而䂓官不解加本罪二等
合徒三年避者或有本犯徒三年詐為増減
以避此罪者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即詐
為官文書及増減訖事未施行各減一等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