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以下杖上减徒罪以上各從徒流死上減
即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及増减文案杖罪
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〈造立即坐〉
若増减以避稽者杖八十
䟽議曰謂主司欲避身罪違式造立文案或
於舊案増减者杖罪以下謂笞十以上即前
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發者即
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
注云造立即坐謂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