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詐増减功過年限而預選舉因之以得官者
徒一年流外官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各减
二等〈下條凖此〉
䟽議曰若詐増减功過年限謂詐増功勞考
第或减其負殿及下考年限而預選及舉因
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又依選舉令官人身及
同居大功以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者不
得仕其舊經職任因此解黜後能修改必有
事業者三年以後聽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