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減二等合徒二年半流外官又減一等徒
二年於法不應為官求而未得減二等徒一
年流外官又減一等杖一百詐増減功過年
限而預選舉求而未得減二等杖九十流外
官又減一等杖八十
注云下條準此謂下條非正嫡詐承襲未得
亦各減二等
諸非正嫡不應襲爵而詐承襲者徒二年非子
孫而詐承襲者從詐假官法若無官䕃詐承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