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5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10.djvu/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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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謂計贓得罪輕於杖一百者從詐為官文書

 法有印者自從重論注云若私文書止從所

 欺妄為坐謂詐為私文契及受領劵付抄帖

 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類止從所欺妄

 求物之罪不同官文書之坐

諸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者以畧人

論减一等妄認部曲者又減一等妄認奴婢及

財物者凖盗論减一等

 䟽議曰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者謂本知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