等若先死詐稱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
疏議曰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
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為其已經發哀
故輕於聞喪不舉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
見存或稱求假及有所避而詐妄稱死者各
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减一
等謂緦麻以上從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
若先死詐稱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
所避者各减三等謂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