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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若先死詐稱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

 疏議曰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

 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為其已經發哀

 故輕於聞喪不舉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

 見存或稱求假及有所避而詐妄稱死者各

 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减一

 等謂緦麻以上從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

 若先死詐稱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

 所避者各减三等謂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