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竊盗從竊盗减若虛假人名為保者笞五十

 疏議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状

 即是不如所任减所任之罪二等其有保贓

 重於竊盗從竊盜减謂保強盗枉法及恐喝

 等贓本條得罪重於竊盗並從竊盗上减二

 等不從重贓减者以其元不同情保贓不保

 罪故也若虛假人名為保者謂假用人名或

 妄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並笞五十有五人

 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謀計須以造意為首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