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從坐當頭自保者罪無首從
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
减二等譯人與同罪〈謂夷人有罪譯傳其對者〉
疏議曰證不言情謂應議請减七十以上十
五以下及廢疾並據衆證定罪證人不吐情
實遂令罪有増减及傳譯番人之語令其罪
有出入者證人减二等謂减所出入罪二等
譯人與同罪若夷人承徒一年譯人云承徒
二年即譯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