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求為官司知詐冐知情而聽行者並與詐
冐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注云
謂此篇於條内無主司罪名者即此條為當
篇主司生文不為餘篇立例此篇無主司罪
名者上條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死及詐疾
病若詐假官或承襲此等知情與同罪不知
者不坐
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