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六〈雜律凡三十四條〉
䟽里悝首制經法而有雜法之目逓相祖習
多歴年所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隋又去犯
還為雜律〈此篇拾遺𥙷闕錯綜成文班雜不同故次詐僞之下〉
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
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〈謂非監臨主司而因事受〉
〈財者〉與者减五等
䟽議曰贓罪正名其數有六謂受財枉法不
枉法受所監臨強盗竊盗并坐贓然坐贓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