宅之中殺傷人者各以闘殺傷論尊卑長㓜
貴賤並同闘殺傷之法凖罪至死者加役流
其有射及放弹投瓦石不向所親尊長并貴
人之宅而非意殺傷者即依名例律本應重
而犯時不知者得依凢論本應輕者聽從本
諸施機槍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殺傷人者减
闘殺傷一等若有標幟者又减一等
䟽議曰有人施機槍及穿坑穽不在山澤擬
捕禽獸者合杖一百以施槍等故而殺傷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