者减闘殺傷罪一等若於機槍坑穽之處而
安標幟欲使人知而人誤犯致死傷者又减
一等謂緫减闘殺傷罪二等若不殺傷人從
杖一百减一等合杖九十
其深山迥澤及有猛獸犯暴之處而施作者聽
仍立標幟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减闘
殺傷罪三等
䟽議曰深山迥澤謂非人常行之所或雖非山
澤而有猛獸犯暴之處施作機槍坑穽者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