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官戸奴婢在本司亡者而有疾病所管主
司不為請雖請而主醫藥官司不給闕於救
療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謂不請給醫藥救
療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
諸受寄財物而輙費用者坐贓論减一等詐言
死失者以詐欺取財物論减一等
䟽議曰受人寄付財物而輙私費用者坐贓
論减一等一尺笞十一疋加一等十疋杖一
百罪止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謂六畜財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