止徒三年強取者各加一等謂應得傳送而
剰强取者笞伍十贓重者於坐贓上加一等
不應給傳送而强取者杖七十贓重者坐贓
上加三等是各加一等主司給與者各與同
罪稱各者強取而主司給與亦與強者罪同
諸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輙受供給者杖一
百計贓重者凖盗論雖應入驛不合受供給而
受者罪亦如之
䟽議曰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雜令私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