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6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11.djvu/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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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三等凖贓二十疋以上即從贓科殺傷人者

 减闘殺傷罪二等謂燒殺人者失火及燒田

 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償死者從本

 殺傷罪减其贓若損衆家之物者併累亦倍論

其行道燃火不滅而致延燒者各减一等

 䟽議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須燃火事了發去

 皆須滅之若不撲㓕而致延燒他人林木舍

 宅財物或殺傷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謂延

 燒贓少者杖八十上减一等贓重者坐贓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