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6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11.djvu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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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年注云廟社内亦同謂於宗廟及太社院内

 失火亦徒三年損害贓重者謂因失火延燒

 有所損害財物計贓重於徒二年者即凖坐

 贓科之謂燒官府廨内財物計贓五十疋合

 徒三年若因火有殺傷人者减闘殺傷罪一

 等謂殺人者流三千里傷人折二支徒三年

 若殺傷畜産不合從上條稱减闘殺傷一等

 償减價自從水火損敗誤失不償延燒廟及

 宫闕者絞社减一等流三千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