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七〈雜律凡二十八條〉
諸在市及人衆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
以故殺傷人者减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
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
䟽議曰有人在市内及衆聚之處故相驚動
謂誑言有猛獸之類令擾亂者杖八十若因
擾亂之際而失財物坐贓論如是衆人之法
累併倍論併倍不加重於一人失財物者即
從重論因其擾亂而殺傷人者减故殺傷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