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6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11.djvu/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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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逐而殺走者持仗空手等若廹窘而自殺者皆勿論

 䟽議曰捕罪人謂上條将吏以下捕罪人而

 罪人乃持仗拒捍仗謂兵器及杵棒之屬其

 捕者以其拒捍因而格殺之及罪人迯走捕

 者逐而殺之注云走者持仗空手等慮其走

 失故雖空手亦許殺之若廹窘而自殺謂罪

 人被捕逼廹窮窘或自殺或落坑穽而死之

 類皆悉勿論

即空手拒捍而殺者徒二年已就拘執及不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