盜或殺人而捕漏露者即從賊盗殺人上减
一等不論謀叛故云但以所收捕罪為坐
未斷之間能自捕得除其罪相容隐者為捕得
亦同〈餘條相容隐為捕得凖此〉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
自首又各减一等
䟽議曰未斷之間謂漏露之罪未經斷定能
自捕得罪人者除其失囚之罪相容隱者為
捕得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外祖父母外孫
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奴婢部曲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