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捕得並同身自捕獲皆除其罪注云餘條
相容隐爲捕得凖此假如上條将吏受使追
捕罪人致失者相容隱捕得亦與自捕得同
故云亦凖此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謂自
死及被他人殺者皆同及自首又各於罪人
上更减一等緫减罪人罪二等
諸隣里被強盗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
聞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
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其官司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