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6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11.djvu/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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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

還者亦如之若營求資財及學宦者各勿論闕

賦役者各依亡法

 䟽議曰非亡謂非避事逃亡而流在他所者

 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一百九十日罪止

 杖一百即有官事已了留住不歸者亦同浮

 浪之罪若營求資財者謂貿遷有無逺求利

 潤及學宦者或負笈從師或棄繻求仕各遂

 其業故並勿論闕賦役者各依亡法謂因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