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196-長孫無忌-故唐律疏議-12-11.djvu/84

此页尚未校对


 官人在直時其判官凖令合還而失囚者罪

 在當直之官各减主守三等謂减囚罪五等

 囚若拒捍而走得减囚罪七等之類故縱者

 不給捕限謂主守及監當之官故縱囚逃亡

 者並不給限捕訪即以其罪罪之者謂縱死

 囚得死罪縱流徒囚得流徒罪之類未断决

 間謂官當收贖者未断死及笞杖者未决能

 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

 一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