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人在直時其判官凖令合還而失囚者罪
在當直之官各减主守三等謂减囚罪五等
囚若拒捍而走得减囚罪七等之類故縱者
不給捕限謂主守及監當之官故縱囚逃亡
者並不給限捕訪即以其罪罪之者謂縱死
囚得死罪縱流徒囚得流徒罪之類未断决
間謂官當收贖者未断死及笞杖者未决能
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
一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