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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曰開皇十六年八月景戍詔决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

唐書曰貞觀五年詔京師諸司比來奏决死囚雖立五覆

一日即了未暇審思五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

後冝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又手勑曰比來斷獄

多據律文雖情有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𡨚

今後門下省覆奏有據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冝録狀以聞

又曰太宗甞録囚徒憫其將死爲之動容頋謂侍臣曰刑

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

之不德也用刑之道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

何有不察其夲而一槩加誅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之謂也

又曰貞觀中制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𥙊祀

及致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

月及假日並不得奏决死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