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372-陶宗儀-南村輟耕錄-8-1.djvu/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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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𥘉立法以來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凡七下至五十七下

 用笞六十七下至一百七下用杖徒之法徒一年杖六

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

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麗徒者也塩徒既决而又鐐

 之使居𭛠也數用七者建元以前皆用成數今匿稅者

 笞五十犯私塩茶者杖七十私宰馬牛者杖一百舊法

猶有存者大徳中刑部尚書王約數上言一國朝用刑

寛恕笞杖十减其三故笞一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

宜止九十七不當反加十也議者憚於變更其事遂𥨊(“爿”換為“丬”)

 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死則有斬有𭰗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