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𥘉立法以來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凡七下至五十七下
用笞六十七下至一百七下用杖徒之法徒一年杖六
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
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麗徒者也塩徒既决而又鐐
之使居𭛠也數用七者建元以前皆用成數今匿稅者
笞五十犯私塩茶者杖七十私宰馬牛者杖一百舊法
猶有存者大徳中刑部尚書王約數上言一國朝用刑
寛恕笞杖十减其三故笞一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
宜止九十七不當反加十也議者憚於變更其事遂
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死則有斬有𭰗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