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:Sibu Congkan Sanbian427-張綱-華陽集-8-4.djvu/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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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𬒳罪者並不得注知州軍通判知縣差遣夫守

令通判親民之官苟有所犯未有不干渉於民者使

其人實由姦貪而犯𧷢私之罪則坐以重法固不足

䘏萬一素行廉勤偶陷公過而或傅致於民事遂令

終身不入親民之選則人才必有廢弃者豈不重可

惜哉又况刀筆之吏因此執疑似之迹故生沮難或

致交通賄賂爲害不細臣嘗取吏部民事條令觀之

始於紹興六年而相繼申明衝改議論紛紜至今猶

未止也葢天下皆知其不便唯一時權臣欲專予奪

之柄故不肯遽罷但令申取朝廷指揮殊不以紊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