曽殺人放火如苦之家自陳隣保及徒中告首
將爲首之人許依法勘斷卽是前來指揮全不可遵
用再詳四月七日聖㫖今後如有論訴或告首罪惡
顯著事迹明白官司見得詣實方許勾追證佐將爲
首人依法勘斷臣竊謂朝廷立法葢本人情自建炎
兵火以來無知之人所在作過何所不有州縣根治
誅鋤首惡略盡其有不經官司論訴者必是事迹不
甚顯著兼其情理亦必不至切害如此等罪雖未陳
論理宜矝恕聽其自新今所犯在數年之前事旣滅
息乃始降指揮許令告首卽與當時立法之意正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