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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禮䟽卷第三十一

    唐朝散大夫行太學博士弘文館學士臣賈 公彦 等撰

繼父同居者 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

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恭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

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

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至異居 釋曰何以

朞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巳下並是引舊傳爲問荅自此至

齊衰朞謂子家無大功之内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内親繼父以財貨

爲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絶三者皆具即爲同居子爲之朞

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巳適他族與己絶故言妻欲見與他

爲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甞同居然後爲異

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爲

異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内親亦

爲異居矣如此父死爲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

必甞同居然後爲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爲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