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页尚未校对
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爲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
敢又女子子爲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
者至此乃言者謂曽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
見重也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丗
叔父母如此𩔖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至受者 釋曰章次
此者以其本服齊衰斬爲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
下也不云月數者下文有纓絰無纓絰須言七月九月彼巳見月故於
此略之且此經與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異
者此殤大功章首爲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見殤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
亦見相參取義云無受者以傳云殤文不縟不以輕服受之 注大功
至沽之 釋曰云大功布者其鍜治之功麤沽之者斬麤皆不言布與
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人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
章傳云冠六𦫵不加灰則此七𦫵言鍜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巳若
然言大功者用功麤大故沽踈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
子子之長殤中殤 注殤者至殤也 釋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