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页尚未校对
服斬也雖許嫁爲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緫至三年
注此妻至無衽 釋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
故没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以其笄旣用箭則緫不可不言
用布又上文絰至練有除者此經三者旣與男子有殊並終三年乃始
除之矣案喪服小記云婦人帶惡笄以終喪彼謂婦人期服者帶與笄
終喪此斬衰帶亦練而除笄亦終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
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鄭據經上下婦人服斬者而言若然周公作
經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爲至情故在女子
之下爲文也若然經之體例皆上陳服下陳人此服之異在下言之者
欲見與男子同者如前與男子異者如後故設文與常不例也以上陳
服下陳人則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異者若然
上文列服之中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緫笄髽等亦非男子所服是
以爲文以易之也云謂之緫者旣束其本又緫其末者鄭解此經云布
緫者只爲出紒後垂爲飾者而言以其布緫六𦫵與男子冠六𦫵相對
故知據出見者而言是以鄭云謂之緫者旣束其本又緫其末也云箭